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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手机号码:13987031201
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9楼A918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段时间以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透过“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民间调侃,表明人们对“恶狗咬人”的司空见惯。不过,近段时间以来恶狗咬人致死事件的频发,却真正成为社会强烈关注、人们难以容忍的“新闻”话题。热议焦点不再停留于自由与权益之争的“管狗”层面,而是直击如何严厉问责的“管人”实质。烈性犬伤人入刑已成为顺应民意、势在必行的公众诉求。
诚然,豢养宠物狗是国民个人的爱好与权利,但“不得伤人”和“宠物主人不得对所养宠物失控”却是宠物饲养的国际通则。你“宠”别人未必就宠,你有养狗的自由,但无权侵害到别人的权益。“狗咬人”的实质不是“犬祸”而是“人祸”。从制度管狗上升为法律管人,才是抓住问题的根本。让饲养者为不懂事的恶犬伤人买单赔偿,直至受到刑法处罚,才能遏制恶狗咬人的频发势头,有效保护公众的自由与安全。
纵观过往的治理途径,尽管不乏对饲养者的要求与处罚,但约束的主要对象却是对犬类的限制,比如对私人饲养狗的种类、范围、身高等做出规定,以及强制要求上户口、注射狂犬病疫苗等。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和具体的操作流程,这种管狗措施基本形同虚设。即使对于管人,在现实生活中也主要是追究民事责任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正是缘于制度执行力的缺失和饲养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才导致了恶狗咬人的屡禁不止。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比如: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也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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