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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手机号码:13987031201
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9楼A918
一、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1101-黑客”银行卡盗窃案
2014年5月,广州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对银行卡实施盗窃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网络入侵的手段盗取多个网站的数据库,并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尝试登录,经过大量冲撞比对后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数百万条,最后通过出售信息、网上盗窃等犯罪方式,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案例二
浙江湖州“5·15”诈骗短信案
2014年5月,浙江湖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群发诈骗短信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调查,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由组织者联系诈骗上家人员接收群发诈骗短信业务,再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将任务派单给下家,由下家通过群发器、sim卡和电脑等设备,累计群发中奖等网络诈骗短信上亿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案例三
重庆短信拦截木马盗窃案
2014年5月27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短信拦截木马实施网络盗窃、并将赃款通过电商平台以购物、充话费、购买彩票等方式套现的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两名主犯为应届大学生。经调查,嫌疑人将短信拦截木马伪造成婚恋网站的交友短信,通过感染受害人手机截取网银验证码,再修改其网络支付应用的密码,最后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去电商平台“套现”。
案例四
北京“2·28”钓鱼盗刷信用卡案
2014年6月,北京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钓鱼网站盗取用户信用卡资料、并通过盗刷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盗号人员、机票代理、诈骗人员等嫌疑人31人,涉及盗刷案件520余起。经调查,该团伙通过某网站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网民登录钓鱼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个人信息及信用卡资料;再与机票代理勾结,通过网上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机票并出售。该犯罪团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刷信用卡的黑色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案例五
山东济南“1·15”航空旅客信息泄露案
2014年6月,山东济南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航空旅客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清了某航空公司订票信息泄露源头,堵塞了安全漏洞。经调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盗取旅客个人信息、倒卖信息、实施诈骗、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诈骗旅客30余人,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形成原因是什么?
网络犯罪心理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成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好奇是人类的天性,而计算机及网络则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为了信息的安全,有些网络只允许合法的用户使用,对非法用户则使用密码拒绝其进入。
网络黑客就是那些非法用户,面对无法了解的数据,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破解密码或是输入计算机病毒。表现的欲望通常每个人都有,有些黑窖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计算机技术的高超。
(2)青少年法制意识的谈薄和守法行为习惯的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毋庸讳言,我国的立法以及执法水平的落后是事实、对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更相对落后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
我国发现第一起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时间是1993年,而《刑法》中列出计算机犯罪罪名的时间已是1997年。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刚刚建立,其队伍建设和职能发挥亦要逐步进行。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的状况,无疑助长了网络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3)作案人的年龄生理特征,犯罪人的年龄均在19—30岁之间。
此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就特别快。
在学习和接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速度方面,家长明显处于劣势。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网络了。在这种特殊的国情、社情和家庭氛围中,青年人使用网络也就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而且,19-30岁之间的人群已基本脱离了家庭的教育和约束,其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加之使用网络的便利条件和法律意识的薄弱,成为他们由“在人面前道貌岸然”转变为“在网络中的恶棍”的导火索。
(4)计算机网络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几乎都没有罪恶感。
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的。同时,我国的许多网络在建网初期较少考虑安全防范措施。网络交付使用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水平又不能及时提高,给黑客入侵造成可乘之机。
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远距离作案。而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黑客的行踪。这些都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人失去罪恶感,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综上所述,很多年轻人会由于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从而促成他们形成网络犯罪心理,又由于缺乏家长的引导,便很容易沦落为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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