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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手机号码:13987031201
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9楼A918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罗女士系L市Z小区居民,因在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与该市某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积怨很深,罗女士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2013年11月3日晚,该房地产公司经理李某、公司拆迁办公室负责人陆某和公司保安主管林某一起吃饭,席间谈到有个被拆迁户罗某(即被害人罗女士)经常上访,非常难缠,李某和陆某让林某找人去“教训”罗女士,让她不要再上访,林某当场打电话叫来社会闲散人员宣某、赵某和卢某三人一起吃饭。11月4日早晨,陆某安排公司司机姚某和社会闲散人员吴某开着租来的两辆车到Z小区等候,在车上姚某对卢某等人说:“你们去教训一下她(被害人罗某),不要搞狠了”.罗某和其丈夫王某骑着电动车出来后,经姚某指认,卢某、赵某和宣某三人下车拦住罗某,假装问路,卢某对准罗某的脸部打了一拳,罗某被打得从电动车后座跌坐到地上,卢某叫罗某做人不要太张狂了。罗某站起来后,卢某、赵某和宣某三人又对罗某进行推搡,罗某用双手遮挡面部边往后退,突然向后摔倒,卢某等人发现罗某摔倒后不再动弹,遂上车逃跑。后经法医鉴定:因摔倒处是下坡路,罗某后脑着地导致骨骨折,系重伤。卢某等人潜逃外地后被警方抓获。
雇凶伤人类案件中,“教训”、“修理”等语言一般情况下是指殴打、故意伤害,而像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干掉”、“做掉”等语言一般是指故意杀人,但像“教训”这种故意伤害的教唆范围是否能包括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呢?上述案例中的“不要搞狠了”这种语言似乎可以理解为对教唆对象(即实行犯)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又是比较模糊的,是否可以理解我“不要打伤或打残了”.从一般人的理解来讲,“教训”可能包含重伤的后果,但肯定不包括死亡的后果。上述案例中出现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是否超出了教唆人的教唆故意,属于实行过限呢?综合上述案例的情况来看,李某和陆某在教唆行为人卢某等人时,要求“不要搞狠了”,其意图只是恐吓被拆迁人罗某,以达到迫使她接受拆迁安置协议的目的。而卢某等人在实施过程中导致被害人罗某重伤的后果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李某和陆某教唆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教唆人对此后果缺乏预见性,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也没有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对重伤后果并不存在故意。
在雇凶伤人的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教唆人、实行犯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例如教唆语言、殴打中是否使用凶器、打击部位等等,区分一般伤害故意、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以此确定是否具有重伤的故意,是否放任被害人的死亡,进而确定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综合相关情况来看,教唆人没有重伤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人卢某等人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也没有重伤的故意,结果导致被害人摔成重伤的后果,行为人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摔成重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对被害人的重伤后果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属于过失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但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小于直接殴打造成重伤的情形。因此,卢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纠集多人在住宅小区这种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对打人者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择一重处罚。在这类案件中,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即实行犯)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明知的,对一般的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案例中,教唆人至少应当对被害人轻伤以内的一般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重伤后果要根据教唆时是否有限制来判断,即对李某、陆某和姚某等教唆犯应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择一重处罚。
二、雇凶伤人怎么定罪
1、雇凶伤人属于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公安部门可能进行治安处罚,即拘留或者罚款。另外,还得承担被伤者的经济赔偿。
3、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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