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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廷晨律师 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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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手机号码:13987031201

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9楼A918

各罪辩护

单位行贿辩护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XX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XX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1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的当日,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李X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李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故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危害不大。

3、被告人李XX主观上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

三、被告人李XX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李XX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1、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李XX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而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李XX有悔罪表现。

在辩护人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李XX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李X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情节,且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悔罪表现良好。故,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对被告人李X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李XX在归案前在佛山市XX区XX村担任村民小组组长,主持村小组全面工作,负责村小组所属资产、土地、工程等有关经营管理工作,现村小组许多鱼塘、禾田等土地承包出租合同已经到期,亟需李XX代表村小组办理签订合同的相关手续;村小组的工程也因李XX不能办理相关施工手续而停工;村小组重要的村民会议也因召集人李XX无法行使职权而导致村小组工作瘫痪。为避免村小组的经济受损,村委也出具证明希望有关部门对李XX变更羁押措施,早日让李XX回到工作岗位,为村民服务。故,对被告人李X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反之,对其宣告缓刑,让其早日回到工作岗位,为村民服务,对所居住的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系自首、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郑XX

2012年6月10日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行贿辩护词范文的详细内容。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对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辩护的时候一定要往可以减轻刑罚或者是从轻处理的方向去辩护。另外,广大网友在参考应用这篇范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里面的细节问题,比如说格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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