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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廷晨律师 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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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手机号码:13987031201

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9楼A918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罪名有多少个

一、经济犯罪罪名有多少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走私固体废物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6、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持有、使用假币罪;

5、变造货币罪;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高利转贷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24、骗购外汇罪;

25、洗钱罪。

(五)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

5、信用证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保险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专利罪;

5、侵犯著作权罪;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虚假广告罪;

3、串通投标罪;

4、合同诈骗罪;

5、非法经营罪;

6、强迫交易罪;

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8、倒卖车票、船票罪;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2、逃避商检罪。

(九)侵犯财产罪

1、职务侵占罪;

2、诈骗罪;

3、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

7、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十一)其他贪利性犯罪 (十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十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3、强迫职工劳动罪;

4、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赌博罪;

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4、倒卖文物罪;

1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1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9、非法组织卖血罪;

20、强迫卖血罪;

21、非法行医罪;

2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5、非法狩猎罪;

2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7、非法采矿罪;

28、破坏性采矿罪;

2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0、盗伐林木罪;

31、滥伐林木罪;

3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非法持有毒品罪;

3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6、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37、走私制毒物品罪;

3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1、组织卖淫罪;

42、强迫卖淫罪;

43、协助组织卖淫罪;

4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5、引诱幼女卖淫罪;

4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7、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8、组织淫秽表演罪。

(十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十七)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经济犯罪产生原因有哪些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商品经济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罪产生的心然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官僚主义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超前消费等。

三、经济犯罪的主要观点

(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中国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中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自身言行之便,非法侵害、侵占、接受、流转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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