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8703-1201

律师介绍

李廷晨律师 李廷晨律师,男,1983年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沧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临沧市十佳...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廷晨律师

手机号码:13987031201

执业证号:15309200810217640

执业律所: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恒基广场9楼A918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辩护的技巧

一、经济犯罪辩护的技巧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此,经济犯罪的辩护也成为出庭律师的经常和必要。然而,由于经济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的身份性和范围性,对律师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针对控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能否抓住本案要领,能否在国家公权力的威慑下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就需要辩护一方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关于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中规定的各类具体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和数量的不同要求。

(二)经济实体类型和财产所有权归属。经济犯罪的准确定性,离不开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类公司、企业经济类型的准确认识。同时要准确把握对各种混合所有制单位,以及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经济实体中的财产所有权的产权界定。

(三)主体资格和利用职务之便。经济犯罪与职务或职业犯罪紧密相联。正确辨析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要素,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环节。

(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大部分经济犯罪都必须具备直接故意或“明知”的要件,而经济犯罪要证明主观上的目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疑难的问题,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具体分析推断。同时,对具体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的辨析,也是认定相似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主要方法

(五)收集和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熟练掌握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主动、及时、全面的调查收集有利的证据;熟练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方法;注重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比较、相互印证,避免片面性和倾向性;从而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二、经济犯罪的种类介绍

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情况分析,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和《刑法修正案》方式补充规定的有关经济犯罪。这些经济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妨害工商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资信诈欺方面的犯罪,伪劣产品方面的犯罪,妨害竞争方面的犯罪,危害企业方面的犯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货币方面的犯罪、融资方面的犯罪、证券方面的犯罪、票据方面的犯罪、洗钱犯罪、保险方面的犯罪、期货方面的犯罪等。

(三)妨害海关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走私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犯罪;走私限制进出口的物品的犯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

(四)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包括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方面的犯罪。

(五)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七)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破坏水产资源的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

三、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 1、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

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时下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2、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

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3、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

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4、是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

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一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行政人员的犯罪;二要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三要加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